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3-30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2024 年 3 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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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
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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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
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工作,并协助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其他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审议通过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发
起选聘申请;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
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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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
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
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
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
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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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
权重分值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
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
明。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年度审计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
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
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
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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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内部
审计部门应协助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
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
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
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
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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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
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泄漏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
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审计
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改聘程序,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
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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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并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
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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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
处分;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
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
律。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
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
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标或围标,虚假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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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
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
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
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
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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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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