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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3-30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2024 年 3 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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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

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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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

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工作,并协助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其他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审议通过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发

起选聘申请;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

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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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

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

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

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

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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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

权重分值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

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

明。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年度审计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

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

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

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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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内部

审计部门应协助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

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

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

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

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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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

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泄漏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

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审计

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改聘程序,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

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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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并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

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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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

处分;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

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

律。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

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

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标或围标,虚假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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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

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

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

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

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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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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