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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华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2-2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电话:+86 531-8166 3606 传真:+86 531-8166 3607 邮编: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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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40019-01 号



致: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华源”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肖彬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宏盛华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宏盛华源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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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宏盛华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宏盛华源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宏
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
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日期距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股
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与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 14:0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汉峪金谷五区五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
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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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二)董事长赵永志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
议的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三)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人,代
表股份 2,006,550,9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5.0069%。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1,390,450,98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1.9765%。

     经审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
证)及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席
资格。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2 人,代表股份 616,099,97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3.03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人,代表股份
138,403,62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1737%。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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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1. 以普通决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4,296,605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75,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327,82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2%。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 1,032,178,547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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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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