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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盛华源:中银证券关于宏盛华源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1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8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878.88 万股,发行价格
为每股人民币 1.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3,694.0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 10,033.6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660.41 万
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人”)担任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任岚、吴哲超。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中银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中银证券已与宏盛华源签订持续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中银证券通过日常沟通、现场办公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及现场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本持续督导期内,宏盛华源未发生

                                      1/5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宏盛华源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法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及其董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违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背承诺的情形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银证券督促宏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盛华源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宏盛华源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了有效执行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中银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披露管理办法》,审阅信息披露文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2/5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及相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及控股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违背承诺的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不存在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未出现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该等事项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 遗 漏 等 违 法违 规 情 形 或 其 他 不 当 情 形 ;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中银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未出现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该等事项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3/5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细账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
                                                     行了专项调查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持续督导
期间宏盛华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人认为,宏盛华源按照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在
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宏盛华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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