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4-09-2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699 号
致: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舒瑜律师、李昊律师(以下简称
“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六和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7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
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
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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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周一)10:30 在公司会议室(杭
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1102 会议室)召开。由于公司董
事长章启诚先生因公出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由董事郑联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六和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2 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04,778,45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2.4045%。
(二)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8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8,932,4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5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董
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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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
果。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
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黄伟建同志不再担任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9,588,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35%;反对 2,161,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39%;
弃权 1,961,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26%。
其中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5,287,622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13%;反对 2,161,538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550%;弃权 1,961,12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037%。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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