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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柏诚股份:柏诚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02月修订)2024-02-28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一名,由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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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负责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

易,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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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上述(一)至(六)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含对子公司担保)时,应经董事会审议,

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十)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明确董事会的权限。重
大事项应严格按有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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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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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件或

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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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的董

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视

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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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监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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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本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

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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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

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

的重要依据。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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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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