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4-07-13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柏诚
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柏
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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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额度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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