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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柏诚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2024-07-13  

证券代码:601133                证券简称:柏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
制。
                                                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1、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1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2、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      期现金分红。
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
利润分配。                                    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件:                                          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真实合理因素。
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
需要;                                        条件: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      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审计);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     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      生产经营的需要;
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四)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和时间间隔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无需审计);
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再融资的募集资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金投资项目除外);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          4、公司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现金分红政策:
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
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      之八十;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之四十;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之二十;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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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四)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和时间间隔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增加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   现金分红频次,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
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监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
督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    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    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
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    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
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
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
                                            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
                                            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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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
                                        会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
                                        表监督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
                                        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4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指定代理人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