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07-13
证券代码:601133 证券简称:柏诚股份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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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4.7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2,250.00 万股的 1.10%。其中,首次授予 493.87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总额的 85.93%;预留 80.87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0.1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4.0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4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97 人,约占公司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1,116 人的 8.69%,包含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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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
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
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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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内)。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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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9
第十五章 附则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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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柏诚股份、本公司、
指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控
激励对象 指
股子公司,下同)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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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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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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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 97 人,约占公司截
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1,116 人的 8.69%,包含: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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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未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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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4.7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2,250.00 万股的 1.10%。其中,首次授予 493.878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总额的 85.93%;预留 80.87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0.1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4.0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约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划草案公告时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司股本总额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沈进焕 董事、资深高级副总经理 21.6000 3.76% 0.04%
2 吕光帅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1.6000 3.76% 0.04%
3 张纪勇 董事、高级副总经理 21.6000 3.76%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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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划草案公告时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司股本总额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4 华小玲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2.0000 2.09% 0.02%
5 陈映旭 董事会秘书 12.0000 2.09% 0.02%
6 朱晨光 副总经理 9.6000 1.67% 0.02%
董事、高管小计 98.4000 17.12% 0.19%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91 人) 395.4780 68.81% 0.76%
首次授予部分小计(共 97 人) 493.8780 85.93% 0.95%
预留部分 80.8720 14.07% 0.15%
合计 574.7500 100.00% 1.1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
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数量的 2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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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
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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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
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披露之后(含披露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
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当
天)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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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后的其他限售规定,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有关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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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45 元/股,即满足授
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4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
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5.22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5.44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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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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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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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 各年度净利润定比
对应考核 2023 年增长率(A) 2023 年增长率(B)
解除限售期
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15% 12% 12%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32% 26% 25%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52% 42% 40% 32%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
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当
天)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 各年度净利润定比
对应考核 2023 年增长率(A) 2023 年增长率(B)
解除限售期
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32% 26% 25%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52% 42% 40% 32%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
例与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确
定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100%
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定比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