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核意见2024-04-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监管要求,董事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组织了本
行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
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并核查了涉及
议案的相关文件,以及关于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相关材料。
三、本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本事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
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事项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1.目前,本行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2.本行内部控制评价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
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
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本行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
面,如实反映了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北京市国有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 300 亿元,额度有效
期 1 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国资公司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国资公
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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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京能集团”)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 300 亿元,额度有效期 1 年。交易
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
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京能集团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京能集
团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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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峡集团”)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 30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交
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
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三峡集团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三峡集
团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银金租”)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 260 亿元,额度有效期 1 年。交易金额超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 1%,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北银金租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北银金
租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的授信方案,授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
额度人民币 40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
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兴业银行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兴业银
行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的授信方案,授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
额度人民币 400 亿元,额度有效期 3 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
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交通银行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交通银
行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基金”)开展
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 100 亿元,有效期 1 年,交易金额超过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不足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
易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
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中加基
金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除杨运杰独立董事回避外,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发放北银优 2 优先股股息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发放优先股股息的基本情况
本行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完成 130 亿元优先股的非公开发行工作,
并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优先股简称:北银优 2,
优先股代码:360023)。目前,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要求的
前提下,本行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
满足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先决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优先股相关条款规定,本行拟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发放北银优 2 股息。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
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优先股票面股息率的公告》及《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发放优先股股息事项进行了审核。
三、发放优先股股息合法合规性
本次发放优先股股息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发放优先股股息的方案是在北京银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
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满足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先决条件下制定
的,同时本方案确保了北京银行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要求。本次
发放优先股股息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发放优先股股息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发放北银优 2 优先股股息的审核意见
(签字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聘请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2024 年年度审计师。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材料,认
真核查了决议内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我们认为决议内容及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选聘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本次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事项的基本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 年度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223.41 亿元。本行 2023 年年度拟以
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等有关规定,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审核。
三、本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本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等有关规定,既保持了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有利于本行的持续稳健发
展。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事项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本次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