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4-04-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关联授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北京市国有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 300 亿元,额度有效
期 1 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国资公司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国资公
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9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
授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京能集团”)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 300 亿元,额度有效期 1 年。交易
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
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京能集团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京能集
团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9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
授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峡集团”)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 30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交
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
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三峡集团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三峡集
团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9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授信
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银金租”)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 260 亿元,额度有效期 1 年。交易金额超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 1%,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北银金租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北银金
租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9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
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的授信方案,授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
额度人民币 40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
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兴业银行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兴业银
行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9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
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的授信方案,授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
额度人民币 400 亿元,额度有效期 3 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
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
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交通银行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
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交通银
行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9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基金”)开展
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 100 亿元,有效期 1 年,交易金额超过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不足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
易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
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中加基
金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除杨运杰独立董事回避外,我们表示认
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9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聘请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2024 年年度审计师。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材料,认
真核查了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我们认为决议内容及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选聘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