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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2024-12-1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
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2021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
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


                           1 / 37
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
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九)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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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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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
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有关人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
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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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
份方案、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
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
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
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
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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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
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
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
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
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信息披露文件的
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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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客观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起草和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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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董
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
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
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
常设机构,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办理公司作为
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
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等
相关部门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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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问责,并将有关处理结
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
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九条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
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
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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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
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
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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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环境和社会责任;
(五)重要事项;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优先股相关情况;
(八)债券相关情况;
(九)财务报告;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公司治理;
(四)环境和社会责任;
(五)重要事项;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优先股相关情况;
(八)债券相关情况;
(九)财务报告;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提醒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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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
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
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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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
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
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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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
告。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等之前,严禁对外公布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按监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定期报备的财务数据等除
外。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
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
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
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
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该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
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14 / 37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应当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其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状况的重
大变化;
    (二)公司的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报废,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从事关联交
易或者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15 / 37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重大损失,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开展分配股利、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
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16 / 37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二十六)按照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披露有关信息的情

                           17 / 37
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含会议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
仲裁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事项;重大
风险事项;社会责任事项;监管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管
理和披露应遵守《上市规则》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市
规则》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
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18 / 37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
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
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
披露。
    已披露的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
责人是该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给公司。公
司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
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
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
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
书。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19 / 37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
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
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
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
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
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
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各方应当主动配合公司做

                           20 / 37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主动地向公司提供涉及重大资产重
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
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情
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
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
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
并通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接到
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
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
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

                           21 / 37
进行汇总、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
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
作出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审议定
期报告,并作出监事会决议;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六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关联
交易、其他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价敏感信息或其他临时须予
披露的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须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22 / 37
    2、对无须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拟披露重大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
序。
       第六十一条 财务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编
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计及已审计
统计年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
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
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
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做好登记备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按照监管要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
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

                           23 / 37
的,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
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
牌。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
动的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
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
并视情况实施停牌。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 5 个交易日披露
一次进展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
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24 / 37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
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2.8条、第
2.2.13条、第2.2.14条、第3.5.16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
董事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

                         25 / 37
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约见谈话。
    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
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
续执行可能有损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
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其相关部
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联系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
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
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询证函件的,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
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6 / 3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27 / 37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上述事项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主要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使董事
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至
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因发行新股、权益分派、分立及其他原因
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根据重组报告书、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8 / 37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
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
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
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
制的方式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
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
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
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29 / 37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
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第七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
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
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
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
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
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
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
据须经负责人复核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逐级
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在第一时间通报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且提供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
认的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30 / 37
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
理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就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的信
息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明确告知特定对象保密要求,并尽
快签署保密协议或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
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以现场或
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业绩说明会;公
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向外界传
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
且不得早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的时点。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公司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31 / 37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
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
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的对外新闻发言人负责公司对外
新闻发布及处理机构调研和媒体采访事宜,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
制度》、《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
    相关部门及人员接受媒体采访的,应将拟接受采访内
容、拟刊发稿件等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查,调研或采访结束
后,应及时将媒体及人员名单、采访内容、正式刊发的稿件
等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
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
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八十二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
“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还
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对
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32 / 37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发
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
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并经部门或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
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八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本章
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
有保密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
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豁免披露。

                           33 / 37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
连同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材料等参照《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流程及时提交董
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
露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
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34 / 37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八
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
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罚。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法
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公司债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事宜需同时遵
照《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35 / 37
训。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
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36 / 37
附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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