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修订)2024-12-1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
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1-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系人;
    (三)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
指定的联系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
大事项的人员。
    报告人负有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收集、分析、
管理并妥善保存公司各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并对其中需要
披露的信息,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编
制、审议和披露。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
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
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
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给董事长。董事长根据信
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2-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重大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如下事项:会议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
仲裁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事项;重大
风险事项;社会责任事项;监管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
知;
    4、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
事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除外):

                                              -3-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
大交易。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时,无
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及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4-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
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报告
标准。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
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作为成交金额,适用前述报告标准。
    公司分期实施重大交易事项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金额为标准适用前述报告标准。
    (三)日常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日常交易事项的,适用第(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有关规定。
    日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第 3 项至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
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6-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报告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第一款第 1 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事项
    公司、子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当及时报

                                                -7-
告。
    公司、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
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
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
报告。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8-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13、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
大风险情况。
    (八)社会责任事项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
告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
项。
    (九)监管事项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收到监管机构函件应当及时报
告,包括但不限于:
    1、司法机关出具的刑事处罚函件;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的行政监

                                             -9-
管措施情况;
    3、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
分函件;
    4、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出具措施影响公
司分类评级的函件;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或者
书面警示、口头警示等监管措施的情况。
    (十)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
负责人发生变动;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和销售方式发生重
大变化等);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10-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1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
大变更事项。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
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
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十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
公司所发生,则主要结合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主要财务指
标占比等综合判断是否为公司重要子公司,作为是否需要报

                                               -11-
告、披露的依据。
    第十一条 应报告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应报告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相关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12-
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的 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
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
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

                                              -13-
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股东、实
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
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
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
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
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
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过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

-14-
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
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承诺人
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承诺人承诺事项。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
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
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
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
公司予以披露。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
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
《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为

                                              -15-
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
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
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
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披露联系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
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当指
定联系人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起两个工作日内,重
新指定联系人,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16-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
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
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
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应当报告
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明确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
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17-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了解和掌
握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
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报送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无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
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人的责任;如因未能及时、准确报
告重大信息而造成不良影响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报告人对是否涉及重大信息报告事项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九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告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发现重大信息事项
时,有权直接向该事项的报告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报
告人应及时回复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提供详细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
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

-18-
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
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
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
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对公司报告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时,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
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
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签
收。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
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9-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报告义务人报告
的重大信息后,应对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根据情
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审核:
    (一)若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1、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
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
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监事会主席负责审核;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根据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
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20-
   4、公司临时公告文稿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二)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临时报
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授权代
表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签字;
   3、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
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后,提交董事长或授权代表
最终签发。
   (三)对无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存档。
    第三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
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
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21-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
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
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
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
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部门负
责人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
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报告人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
推诿。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制定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定期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包括业务经营计划、投资
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业务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
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办公

-22-
室及时搜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
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

                                               -23-
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控股的
或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监管报表的子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参股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各项要
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相关重大信息,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
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动失效。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