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10-11
证券代码:601226 公司简称:华电重工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10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6
五、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9
六、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情况说明 ............................................. 13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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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华电重工: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
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4.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5.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8.解锁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10.《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公司章程》:《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6.元: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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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
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
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最近五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
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办理本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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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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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审核意见。
2、2021年4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
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
国资委”)《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国资考分〔2021〕130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3、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8日,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激励对
象名单,并于2021年4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对外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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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1年6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2,010,000股。
7、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
8、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并于2022年12月27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9、2023年2月24日,公司对外披露了《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实施公告》,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注销。
10、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出具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1、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并于2023年9月8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
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3年11月8日,公司对外披露了《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实施公告》,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1月10日完成注销。
13、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出具了《监事会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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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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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解锁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完成登记之日为2021年6月1日,自2024年6月3日起,本
次激励计划进入第二个解锁期。
(二)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
查,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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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9 年业绩为基准,2022 年净利润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2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水平;2022 年ΔEVA>0。
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
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上述财务指标均
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上述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同行业对标企业名单,请见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公司 2022 年较 2019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 64.80%,高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 10%且高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水平 31.30%;
(2)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7.08%,
高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 2.25%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84%;
(3)公司 2022 年ΔEVA>0。
综上,公司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
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为 179 人。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工作调动,其所持
全部限制性股票已回购注销。另有 17 名激励对象涉及退休、岗位调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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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对该等人员所持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余 156 名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满足第二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第二个解
锁期可解除限售股数为 3,395,700 股。
(三)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95,700股,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9%,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 量占授予限制性
票数量(股)
数量(股) 股票数量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郭树旺 副董事长 120,000 39,600 33%
袁新勇 董事、总经理 100,000 33,000 33%
亓炳生 副总经理 100,000 33,000 33%
白建明 副总经理 95,000 31,350 33%
赵迎九 总工程师 80,000 26,400 3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5 人) 495,000 163,350 33%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151 人) 9,795,000 3,232,350 33%
合计(156 人) 10,290,000 3,395,700 33%
注:1、激励对象中白建明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赵迎九于 2021 年 4 月 6 日担任公
司总工程师,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前被确认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赵江、肖
东玉因职务变动在任期届满前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仍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根据规
定可继续持有其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公司现任及任期届满前离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四)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电科工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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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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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情况说
明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的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时,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
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解除
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激励对象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
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
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赵胜国、林传
荣、任改运、张雪安、李卫军、陈华已退休;李苇林、牛文献、皮岩峰、洪晓
峰、刘星、胡婕、徐连江、许超、于自强因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徐斌、安志才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辞职,公司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77,7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
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67,0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73 元
(含税);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
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67,0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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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
方案实施前的总股本 1,166,66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003 元
(含税);于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
案实施前的总股本 1,166,6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6 元(含
税)。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62-0.02573-0.085-0.10003-0.026=2.38324 元/股。
因此,退休和因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5 名激励对象,所
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38324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辞职的
2 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
回购,为 2.38324 元/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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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3107
传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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