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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塔证券: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1-1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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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律师、洪瑞琳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3年12
月22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3年12
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
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90,782,25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6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769,776,722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0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3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21,005,53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470%;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7,512,554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1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
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