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16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4-00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16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790,782,254
其中:A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股) 3,790,782,25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80.3678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80.367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景峰先生主持会议,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翟栩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785,131,597 99.8509 5,650,657 0.1491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789,989,354 99.9790 792,900 0.021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789,989,354 99.9790 792,900 0.021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789,989,354 99.9790 792,900 0.021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号
1 关于修订 161,861,897 96.6267 5,650,657 3.3733 0 0.0000
《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
议案
2 关于修订 166,719,654 99.5266 792,900 0.4734 0 0.0000
《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
议案
3 关于修订 166,719,654 99.5266 792,900 0.4734 0 0.0000
《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
议案
4 关于修订 166,719,654 99.5266 792,900 0.4734 0 0.0000
《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红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楠、洪瑞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5 日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报备文件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