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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2023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24-07-04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 2024-02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
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7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H 股股东(包括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本公司 H 股股票的境内企业及个人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安排请参考本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

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 的《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三)举行之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23 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

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4,262,726,645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7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848,522,491.88 元(含税)。

其中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14,719,074,005.63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未确认持有人

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375 元。

    (2)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75 元,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股东资金账户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

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率标准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所得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75 元。

    3.对 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75 元。如 QFII 股

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对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75 元。若“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

    5.对其他机构投资者与法人股东,本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75 元,

其所得税(如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21-58766688

    传    真:021-58798398

    邮    箱:investor@bankcomm.com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