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 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确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另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州证 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告(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简称为 “中州证券”)。前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会议通告 的时间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和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交易结束 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093 人,代表股份 1,201,655,76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881663%;其中,A 股股 东 1,092 人,代表股份 951,369,75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0.490919%;H 股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250,286,00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390744%;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 A 股中小投资者共 1,091 人,代表股份 128,385,911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2.765219%。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鲁智礼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律师对现场表决投票情况 进行了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195,533,06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90478%;反对票为 4,806,69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00006%; 弃权票为 1,316,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951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4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195,550,96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91968%;反对票为 4,658,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87648%; 弃权票为 1,446,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20384%。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2,281,11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244961%;反对票为 4,658,200 股,占出席 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28280%;弃权票为 1,446,600 股,占 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2675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193,776,76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44322%;反对票为 6,973,59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80332%; 弃权票为 905,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7534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州蓝海放弃对河南资产同比例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17,795,3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870285%;反对票为 6,001,79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69460%; 弃权票为 1,034,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60255%。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1,349,31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519182%;反对票为 6,001,798 股,占出席 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674811%;弃权票为 1,034,800 股,占 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0600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州蓝海放弃河南资产股东转让河南资产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17,374,8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683257%;反对票为 6,474,39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79661%; 弃权票为 982,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37082%。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0,928,81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191654%;反对票为 6,474,398 股,占出席 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042919%;弃权票为 982,700 股,占出 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65427%。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