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元集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1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阎洪霞 联系电话:13810560939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琪 联系电话:18610914313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
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集
团”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北元集团进行
持续督导,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北元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目前处于持续督导延续期;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华泰联合证券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已与北元集团签订保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荐协议等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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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华泰联合证券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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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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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照有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关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事项,亦未出现违背承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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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够遵守相关规则,切实履行其所做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华泰联合证券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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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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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华泰联合证券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述或重大遗漏。 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本持续督导年度,华泰联合证券对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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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告的情况。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本持续督导年度,华泰联合证券对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告的情况。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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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本持续督导年度,北元集团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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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年度,北元集团及控股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承诺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年度,北元集团未发生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本持续督导年度,北元集团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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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华泰联合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以确
质量。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本持续督导年度,北元集团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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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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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北元集团 2023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
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北元集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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