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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4-03-28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24-012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 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本行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5.9 亿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
罚息、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
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
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长银第 4 期单一资金
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
    (二)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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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 月 7 日,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
作为渤海长银第 4 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向渤海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信托”)(信托计划受托人)交付
了 5.9 亿元信托资金,由渤海信托向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宜华生活”)发放信托贷款本金 5.9 亿元,贷款期限为 3 年,宜
华生活为本信托贷款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和最高额质押担保,宜
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
陈奕民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
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因宜华生活本息逾期,渤海信托作为原告向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渤海信托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湘 01 民初 146 号】。
    (三)诉讼请求
    1、被告宜华生活偿还原告渤海信托借款本金 590,000,000 元、
利息(含罚息)255,584,840.87 元,本息合计 845,584,840.87 元(已
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4 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信托贷款合同》约
定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宜华生活支付原告渤海信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10,283,772.61 元;
    3、被告宜华生活承担原告渤海信托因实现债权及质押权产生的
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
    4、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
胡静、刘绍香、陈奕民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5、原告渤海信托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法院生效判决确
定的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对被告宜华生活持有的理想家居国际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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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49%的股权,股份数目 151,900,000 股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款项
享有优先受偿权;
    6、被告宜华生活承担原告渤海信托因委托第三方监管质押物产
生的质押物保管费 4,504,000 元(保管费暂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1 日,
以后继续根据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
计算至质押物依法处置变现之日止);
    7、原告渤海信托上述第 1、2、3、6 项债务及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的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对被告宜华生活质押的圆木、酸枝乌木、红木
家具、原木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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