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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11-12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24-057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 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人;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5.9 亿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
罚息、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

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长银第 4 期单一资金信
托计划的受托人)(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就与被告宜华生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
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判决情况详见本行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
                                  1
进展公告》(编号:2024-049)。

    二、诉讼进展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
案件并组成合议庭,案号(2024)湘民终 284 号。

    上诉人请求:1、请求撤销(2024)湘 01 民初 146 号《民事判决
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偿还质押物监管费 4,436,000 元,
之后也无需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

约定按照每年 1,388,000 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2、一审关于
质押物保管费的受理费,以及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渤海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
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

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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