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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05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2024-02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10 元人民币(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0         -               2024/7/11        2024/7/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4 年 6 月 2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普通股总股本 99,161,076,03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61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881,040,845.92 元人民币(含税);

其中 A 股普通股股本 79,304,909,038 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 20,698,581,258.92 元人民币(含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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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0         -               2024/7/11         2024/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10 元。持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行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10

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现金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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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610 元。

    (3)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 QFII 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

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 10%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349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 A 股股票的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

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349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

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

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858158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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