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10-01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3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邮储银行)与中国邮政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签署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
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协议》)等
相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存款
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审议事项为本行日常业务,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4 年 9 月 24 日,本行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
司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
1
2、2024 年 9 月 30 日,本行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
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
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本行就本次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
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事项聘请浩德融资有限公
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经审查后就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
整事宜出具如下意见:我们认为(1)2024 年补充协议是邮储银行基
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及(2)调整代理吸
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优化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
更新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及订立 2024 年补充
协议及其条款是公平合理的,符合邮储银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以及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提议独立股
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关于调整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代理吸收存
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
(二)调整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
1、调整背景
本行与邮政集团于 2016 年 9 月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明确
了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主动和被动调整情
2
形,并在 H 股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2019 年,本行 A 股上市时,
主动调整和被动调整情形继续适用,并在 A 股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
露。
具体而言,被动调整是指未来利率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比如最
近一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大行)
会计年度平均净利差(指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平均付
息率之间的差额)相对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之前十年(包括最近一
次被动调整当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超过某一比例(以下简
称触发幅度,初始触发幅度设定为 24%)时,本行及邮政集团应在知
悉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
率及根据调整后的综合费率调整的分档费率,并履行决策程序。
2022 年 3 月 30 日四大行 2021 年度业绩公告完毕,四大行的平
均净利差为 1.86%,首次低于被动调整的下限 1.87%,触发被动调整。
经 2022 年第八次董事会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行对代理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进行了调整,并重置被动
调整触发条件。2022 年 9 月 29 日,本行与邮政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
件的《补充协议》,对上述调整方案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2024 年 3 月 29 日四大行 2023 年度业绩公告完毕,四大行的平
均净利差为 1.44%,低于 2022 年重置后的被动调整下限 1.64%,再次
触发被动调整。
3
2、定价现状
(1)定价机制
本行就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向邮政集团支付储蓄代理费。就代
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而言,本行目前按照“固定费率、分档计
费”的原则计算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即针对不
同期限储蓄存款分档适用不同的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分档费率)。
2011 年本行和邮政集团经协商,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并参
考本行前身历史上形成的代理储蓄存款加权平均净利差,以初始储蓄
代理费综合费率 1.50%为基础实行“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定价模
式。因此,2016 年本行和邮政集团同意为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以
下简称综合费率)设定初始上限 1.50%。
2022 年储蓄代理费率调整后,目前适用的各类存款分档费率如
下:
档次 分档费率
活期 2.33%
定活两便 1.50%
通知存款 1.70%
定期三个月 1.25%
定期半年 1.15%
定期一年 1.10%
定期二年 0.35%
定期三年 0.10%
定期五年 0.00%
每日储蓄现金(含在途) -1.50%
4
在“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定价模式下,各类存款按分档费率
所对应储蓄代理费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网点月代理费=∑(该网点
当月各档次存款日积数×相应档次存款费率/365)-该网点当月现金
(含在途)日积数×1.50%/365。
本行按收取的代理储蓄存款支付储蓄代理费,扣除了代理网点保
留的备付金及在途代理储蓄存款。因此,上述公式于计算本行实际需
支付的储蓄代理费时扣除了“该网点现金”(代理网点保留的备付金
和在途代理储蓄存款)相应的储蓄代理费。在计算总储蓄代理费中应
扣除的“该网点现金”所对应的储蓄代理费时采用了 1.50%的费率(为
2011 年最初设定和实施的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而非用当年实际
储蓄代理费的综合费率。
(2)综合费率实际情况
每年的综合费率根据当年分档费率与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
算得出,综合费率随本行代理储蓄存款结构变动。
自本行 2016 年 H 股上市以来,综合费率从 1.42%下降 18 个 BPs
至 2023 年的 1.24%,降幅 12.52%,见下图:
5
3、本次调整方案
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三)更新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
1、更新背景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就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储蓄代理
费率,根据存款期限的不同而不同,(1)对于短期外币储蓄存款(期
限为十二个月以内),以引自彭博的中国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基
础计算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减去对应期限综合付息
率,即为短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2)对于长期外币储蓄存款(期限
为十二个月及以上),以引自彭博的全球利率互换市场利率为基础计
算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并以中国外币隔夜拆借利率与
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再减去对应期限综
合付息率,即为长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2021-2023 年,本行就代理
营业机构代理吸收外币存款业务向邮政集团支付的储蓄代理费分别
为人民币 0.03 亿元、人民币 0.11 亿元和人民币 0.21 亿元,金额较
小,对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及本行财务状况的影响非常轻微。
鉴于 LIBOR 报价已全部终止,需对代理吸收外币存款业务储蓄代
理费定价进行更新,以适应市场最新情况。本次更新乃在维持现行代
理吸收外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机制整体框架和基础的前提下,
由于 LIBOR 的终止而发生。本次更新并不对现行代理吸收外币存款业
务储蓄代理费定价机制产生实质性调整。
2、更新方案
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6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邮政集团的基本情况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4 日,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
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邮政集团注册资本 1,376
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3 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1000000000192465,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邮政集团按照国家规定,以邮政、快递物流、金融、电子商务等
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国内和国际信函寄递
业务;国内和国际包裹快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
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物
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
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 163,999.77 亿元,
所有者权益为 9,938.34 亿元,2023 年度营业总收入为 7,983.85 亿
元,净利润为 733.21 亿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邮政集团总资
产为 171,900.30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10,643.90 亿元,2024 年 1-6
月营业总收入为 3,603.21 亿元,净利润为 552.29 亿元。
(二)与本行的关联关系
邮政集团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保险机构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邮政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7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邮政集团之间的代理储蓄业
务,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行代理
储蓄业务历史履行情况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人民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调整方案
1、调整储蓄代理费率
(1)分档费率的调整
本次分档费率的调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近年来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以四大行净利差为例,最近三
年(2021-2023 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67%)较最近一次被动调整
前 3 年(2019-2021 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94%)的变动比例为
-13.97%。各档次代理储蓄存款分档费率的下调幅度以四大行净利差
变动比例为基础。
二是不同档次代理储蓄存款的重要性和付息率。一年期以下(不
含一年期)的存款在代理存款中占比较高(2023 年占比为 27.48%),
付息率较低,分档费率的调整幅度与最近三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变动
比例相近。一年期存款在代理储蓄存款中占比较高(2023 年占比为
57.18%),对巩固核心存款地位、维护客户和负债来源稳定及保持流
动性具有重要作用,分档费率调整幅度较最近三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
的变动比例更小。两年期和三年期存款占比相对较低(2023 年占比
为 15.29%),付息率高于其他档次存款,分档费率调整幅度显著大
于最近三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变动比例。
8
三是对代理网点吸收存款行为的引导。通过对不同档次存款分档
费率进行差异化的调整,引导代理网点积极吸收一年期及以下期限存
款,进一步优化存款结构、降低负债成本。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档次 调整前 调整后 差异
活期 2.33% 1.992% 下降 33.8 BPs
定活两便 1.50% 1.302% 下降 19.8 BPs
通知存款 1.70% 1.475% 下降 22.5 BPs
三个月 1.25% 1.085% 下降 16.5 BPs
半年 1.15% 1.001% 下降 14.9 BPs
一年 1.10% 0.999% 下降 10.1 BPs
两年 0.35% 0.149% 下降 20.1 BPs
三年 0.10% 0.020% 下降 8.0 BPs
五年 0.00% 0.000% -
每日储蓄现金(含在途) -1.50% -1.500% -
三年及以下期限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均进行了下调,其中:
(1)对于一年期以下(不含一年期)的存款,分档费率越高,本次
下调的基点越多,活期、定活两便、通知存款、三个月、半年期限的
存款分档费率分别下调 33.8BPs、19.8BPs、22.5BPs、16.5BPs 和
14.9BPs;(2)对于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定期存款,考虑到一年期存款
付息率具有相对优势,且一年期存款占比较高,对巩固核心存款地位、
维护客户稳定、提高存贷款期限匹配性、防范流动性风险具有重要作
用,故拟将一年期存款分档费率下调 10.1BPs。两年和三年期存款的
付息率高于一年期,且在存款中的占比较低,因此分别将其分档费率
下调 20.1BPs 和 8.0BPs。
9
分档费率的调整有利于体现对不同期限代理储蓄存款的价值引
导,提升本行的主动负债管理能力,优化存款结构,降低代理储蓄存
款的综合成本,促进代理储蓄存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经本行与邮政集
团协商,同意对 2024 年 7 月 1 日至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期间的储蓄代
理费按照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进行结算。
(2)综合费率的变化
以 2023 年代理储蓄存款为基础,按照调整后的分档费率测算,
本行 2023 年的代理费综合费率由 1.24%下降至 1.08%,下降 16BPs;
储蓄代理费将由 1,156.23 亿元降至 1,005.65 亿元,下降 150.58 亿
元,在当年代理储蓄存款新增 1.06 万亿元的情况下,储蓄代理费仍
较 2022 年储蓄代理费减少 42.05 亿元、下降 4.01%,增速低于本行
同期营业收入增速(2.25%)。
净利差的变化反映了利率环境的变动程度,考虑到储蓄代理费被
动调整机制参考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为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可将储
蓄代理费综合费率的调整幅度与四大行净利差的变动比例相对照。
基于数据的稳定性,以及降低偶发性因素影响,可以将最近三年
(2021-2023 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67%)较最近一次被动调整
前三年(2019-2021 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94%)的变动比例
(-13.97%)作为储蓄代理费率调整幅度的参考。2021 年四大行的平
均净利差为 1.86%,首次低于被动调整的下限 1.87%,触发被动调整,
说明利率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在 2021 年代理费率的基础上计算
本次调整后的代理费率,以反映近年来的市场环境变化。在 2021 年
10
代理费率 1.29%的基础上,计算出代理费综合费率为 1.11%(1.29%
×(1-13.97%)),高于本次调整后的综合费率 1.08%。
如果将三年区间扩大为五年,即将最近五年(2019-2023 年)四
大行平均净利差(1.80%)较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前五年(2017-2021
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99%)的变动比例(-9.76%)作为储蓄代
理费率调整幅度的参考。在 2021 年代理费率 1.29%的基础上,计算
出代理费综合费率为 1.16%(1.29%×(1-9.76%)),也高于本次调
整后的综合费率 1.08%,本次调整充分、合理。
2、优化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
设立了被动调整机制。
在初始设置及于招股说明书披露被动调整机制时,以举例的形式
披露了触发被动调整机制的上下限计算的参考值,即最近一期四大行
会计年度平均净利差相对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之前十年(包括最近
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超过 24%这一初始触
发幅度。上述举例方式为被动调整机制的适用提供了参数,同时保留
了可以根据市场情形寻找更加符合最新市场情况的参考变量的空间。
近年来市场利率持续下行,受历史数据影响,现行被动调整机制
参考的四大行最近十年平均净利差变动相对滞后、不能及时反映市场
环境变化。结合目前银行业息差走势,为了被动调整能够更具有当下
的适应性,使其触发上下限更加客观体现当前利率水平,确保被动调
整机制的稳定运行,建议在维持现行主、被动调整机制整体框架和基
础的前提下,充分反映近年来市场变化,适当缩短被动调整机制的触
11
发上下限参考的四大行平均净利差年限,使被动调整机制的触发区间
更加契合市场利率的变化,触发上下限更加贴近当前利率水平。考虑
到如果参考的年限过短,可能导致被动调整机制触发难度明显增加,
机制的有效性减弱,故将被动调整机制的触发上下限从参考四大行最
近十年平均净利差,调整为参考四大行最近五年平均净利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在触发被动调整机制后,本行及
邮政集团就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分档费率进行协调和决
策时,应同时确定适用于下一次被动调整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因此,
触发被动调整机制为对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进行优化的前提条件。
结合该等约定及本次对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的优化,最近一次被动
调整当年更新为 2023 年,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之前五个会计年度
更新为 2019-2023 年,四大行在此期间的平均净利差为 1.80%,作为
新的比较基准;适用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维持 24%。即未来在四大行
平均净利差高于 2.23%或低于 1.37%时将触发被动调整。
3、2025 年及以后年度加强主动调整机制的运用
《委托代理协议》还明确了储蓄代理费率的主动调整情形,即本
行和邮政集团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等因素对分档费率进行调整,具
体如下:
(1)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与前一会计年度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
计算得出的综合费率未超过综合费率上限(1.50%)的:
①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保持一致,则此类调整由双方
直接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12
②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不一致,则此类调整履行以下
决策程序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
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所
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作出决议。
(2)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与前一会计年度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
计算得出的综合费率超过综合费率上限的(1.50%),分档费率及综
合费率上限的调整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在
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作出
决议;如董事会决定调整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需
回避表决。
本次调整不涉及对主动调整机制的修改,2025 年及以后年度,
本行将加强对主动调整机制的运用,进行定期评估,综合考虑市场利
率变化、本行实际经营需求、储蓄代理费增长与本行营收增长的关系
等,与邮政集团积极协商,适时启动主动调整工作。相较于被动调整,
主动调整更加及时、高效,有利于提升代理费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促
进“自营+代理”模式长期健康发展。
(二)外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调整方案
对于《委托代理协议》第四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更新:一
是为使外币储蓄代理费定价更灵活、更贴合市场利率情况,删除短期
外币储蓄存款、长期外币储蓄存款中关于时间的界定标准。二是相比
于中国境内的外币拆借利率,相应国家(地区)境内对应币种拆借利
率的交易活跃度更高,更贴近对应币种实际利率水平,因此将“中国
13
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改为“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三是为
提高衔接性和可参考性,采用期限点差拼接法构建长期外币储蓄代理
费率,同时由于国债收益率的市场认可度高、代表性强,对于长期外
币储蓄存款,将“以全球利率互换市场利率为基础”调整为“在短期
综合利率基础上,结合全球利率互换市场利率、国债收益率等期限点
差”。四是将已失效的“LIBOR”替换为“银行业公认的相关外币同
业拆借利率”。
详情请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就代理营业机构代理外币储蓄业务的 就代理营业机构代理外币储蓄业务的储
储蓄代理费,(1)对于短期外币储蓄 蓄代理费,(1)对于短期外币储蓄存款,
存款(期限为 12 个月以内),以中国外 以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1为基础计算
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基础计算对应 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减
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减去 去对应期限综合付息率,即为短期外币
对应期限综合付息率,即为短期外币 储蓄代理费率;(2)对于长期外币储蓄
储蓄代理费率;(2)对于长期外币储 存款,在短期综合利率基础上,结合全
蓄存款(期限为 12 个月以上),以全球 球利率互换市场利率、国债收益率等期
利率互换市场利率为基础计算对应期 限点差,计算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
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并以中 综合利率,并以中国外币拆借利率与银
国外币隔夜拆借利率与 LIBOR 之间的 行业公认的相关外币同业拆借利率等为
差额进行调整,再减去对应期限综合 基础进行调整2,再减去对应期限综合付
付息率,即为长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 息率,即为长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
1
制定短期综合利率所使用的一众市场参考利率,包括美国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中国境内美元拆
借利率、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HIBOR)等。
2
以中国外币拆借利率与银行业公认的相关外币同业拆借利率等为基础进行调整乃为了将综合利率的信用
水平调整至与本行信用水平基本相当。具体调整方式而言,不同外币之间存在差异。以美元为例,将以中
国境内美元拆借利率等为参考利率,与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进行差额调整。
14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行与邮政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营业机构
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24 年)》(以下简称 2024
年补充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要内容
(1)调整分档费率
代理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储蓄代理费继续沿用目前“固定费
率、分档计费”的原则不变,针对不同期限储蓄存款分档适用不同的
储蓄代理费率。对现有分档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详见本公告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之“(一)人民币存款业
务储蓄代理费定价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自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
商,同意对 2024 年 7 月 1 日至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期间的储蓄代
理费按照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进行结算。
(2)优化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
未来利率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比如最近一期四大行会计年度平
均净利差(指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之间的
差额)相对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前五个会计年度(包括最近一次被动调
整当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超过触发幅度,双方应在知悉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
根据调整后的综合费率调整的分档费率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相关决
策程序的要求与《委托代理协议》相同。无论双方是否在六个月内完
15
成该等协商和决策程序,在未完成该等协商和决策程序之前,双方继
续按照未调整的分档费率进行结算;如最终决定调整综合费率及分档
费率的,调整后的综合费率及分档费率将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日期适
用。
2024 年补充协议签署后适用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为 24%,并以
2023 年作为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双方未来若再次就是否调整及
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分档费率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应同时确定适用于
下一次被动调整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3)更新代理吸收外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
对于短期外币储蓄存款,以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为基础计算
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减去对应期限综合付息率,即为
短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对于长期外币储蓄存款,在短期综合利率基
础上,结合全球利率互换市场利率、国债收益率等期限点差,计算对
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并以中国外币拆借利率与银行业公
认的相关外币同业拆借利率等为基础进行调整,再减去对应期限综合
付息率,即为长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
(4)按照统一交易协议管理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交易协议相关管理要求,将
《委托代理协议》以附页形式标注为“统一交易协议”。
2、生效条件
2024 年补充协议的生效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
16
2、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经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同意。
2024 年补充协议是对《委托代理协议》的变更,与《委托代理
协议》效力相同,2024 年补充协议与《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不一致
之处,以 2024 年补充协议为准。2024 年补充协议生效后,《委托代
理协议》第四十四条及《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之
补充协议(2022 年)》废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长期以来,代理储蓄存款对本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
本行资产负债规模增长、盈利水平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超 10 万亿
元的代理储蓄存款为本行提供长期、稳定以及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来
源,有力支撑了本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为资产投放和资金运用提供了
坚强保障,增强了本行持续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的能力。同
时,代理储蓄存款促进本行个人客户数量与管理个人客户资产(AUM)
规模不断增长,本行约 69%的个人有效客户、80%的个人存款、78%的
个人客户 AUM 来自于代理金融,对本行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五
篇大文章”具有重要意义。
17
近年来银行业净息差、净利差持续收窄,在人民币存款储蓄代理
费定价被动调整触发的背景下,考虑到当前及未来利率环境和走势,
经本行与邮政集团积极协商,从全体股东利益角度出发,拟进一步调
低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以持续优化本行代理储蓄存款结构、降
低付息成本,提升主动负债管理能力,促进代理储蓄存款业务长期健
康发展。为实现本行持续健康发展,本行与邮政集团基于公平、公正、
商业可持续、保护股东利益、市场化、储蓄代理费增速与邮储银行营
收增速协调、平稳衔接等原则,严格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
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关
18
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根据《委
托代理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并经本行与邮政集团共同协商,
对储蓄代理费定价进行调整。
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