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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2024-10-31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3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北

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14 名,亲自出席董事 14 名,

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会议由刘建军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行 2024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预测 2025-2027 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1
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刘建军董事、姚红董事、韩文博董事、陈东浩董事、刘新安董事、

张宣波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8 票,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续期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刘建军董事、姚红董事、韩文博董事、陈东浩董事、刘新安董事、

张宣波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8 票,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续期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刘建军董事、姚红董事、韩文博董事、陈东浩董事、刘新安董事、

张宣波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8 票,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五、关于继续履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刘建军董事、姚红董事、韩文博董事、陈东浩董事、刘新安董事、

张宣波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8 票,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议案二、三、四、五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

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我们认为,该等议案的关联交易系基于本行业

务特点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相关交易安排及协

议条款公平、合理,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

体利益,设定的年度上限合理。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有关议案二、三、四、五的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续期及 2025-202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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