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常州星 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股份”或“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 董事马培林、韩践、李翔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马培林、韩践、李翔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马培林、韩践、李翔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