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新华文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10-31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
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
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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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详见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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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后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由、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责任追究
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追究相应责任,
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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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十二条 若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的规定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外,若相关事项
同时或单独触发另一上市地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不予豁
免的情形时,将按照从严的原则依规履行上市公司披露义
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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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登记部门 登记人
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
相关内幕知情人士
暂缓或豁免事务的 是□ 否□ 是□ 否□
是否签订书面保密承诺
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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