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7-06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0
可转债代码:113055 可转债简称:成银转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章程尚需报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4 年 7 月)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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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2024 年 7 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注: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东大会表决。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会表决。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单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独立董事管理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行累积投票制。如单一股东及 办法》第十二条
权益的本行股份比例在 30%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行 进行修订
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同时选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则股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
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行表决。本行股东大会选举
票制进行表决。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包括执行
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
第一百〇九条 董 事 包 括 执
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除担
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 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 结构性调整,对
员职责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 立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 于独立董事的
指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行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 定义放在第一
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非 百二十条进行
员职责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 规定,此处不再
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 重复
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股东、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 事。
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本行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本 行 独 立 董 根据《上市公司
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 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 独立董事管理
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 办法》第二条进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 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行完善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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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影响其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本行的独
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证监会的规定,本行的独立董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
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
应的任职条件,符合下列基本 立性;
条件: (三)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法规和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
公司董事的资格; (四)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履 行
独立董事管理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法
办法》第七条、
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第十四条进行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验;
修订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五) 具 有 良 好 的 个 人 品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记录;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五)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的其他条件。 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中
根据《上市公司
证监会的规定,本行的独立董 国证监会的规定,本行的独
独立董事管理
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办法》第六条和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四十七条进
(一) 在本行或者其附属企 (一) 在 本 行 或 者 其 附 属
行修订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企业(本条所称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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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接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要社会关系(本条所称主要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及其直系亲属; 等);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 (二)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 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 女;
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三)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五) 为本行或者其附属企 本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
务的人员;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偶、父母、子女;
员; (四)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他人员。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 本 行 及 其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 本 行 及 其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 最 近 十 二 个 月 内 曾
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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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
项中的本行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本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本行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
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本行独
根据《上市公司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
独立董事管理
有效履行职责。本行独立董事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办法》第八条以
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 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
及《银行保险机
任独立董事,且其他企业与本 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
构公司治理准
行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 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
则》第三十七条
在利益冲突;不得在超过两家 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
进行修订
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系,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得
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
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行独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行独立
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
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
遵循以下原则:
以下原则:
(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
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
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
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
东大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 根据《上市公司
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独立董事管理
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办法》第九条、
(二)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第十条、第十一
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条进行修订
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
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
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
力等。
董事。
(三) 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四) 提名和选举独立董事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具体程序可参照提名和选举
的权利;
董事的规定执行。
(三) 独 立 董 事 的 提 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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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四) 被 提 名 的 独 立 董 事
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
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
识、经验和能力等,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 提 名 和 选 举 独 立 董
事的具体程序可参照提名和
选举董事的规定执行。
(六)本行应当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
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本行不得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
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 事每年在本行现场工作的时
根据《上市公司
于 15 个工作日。 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管理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
办法》第三十条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
进行修订
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现场会 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议总数的 2/3。 现场会议总数的 2/3。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
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根据《上市公司
由董事会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独立董事管理
事辞职的决定 。在董事会批准 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办法》第十四
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条、第十五条进
当继续履行职责。 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 行修订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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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 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
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 数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定或本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 士的,本行应自独立董事提
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低于 1/3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时,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补选,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
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 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 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
除外。 被罢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
员会负责提议监督及评估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 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
会负责提议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
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
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审计的协调;审核本行的财务 露;监督及评估本行的内外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本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检
行的内部控制,检查本行风险 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
根据《上市公司
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 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
独立董事管理
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告程序。
办法》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本行年度审计 审计委员会负责本行年度审
第二十六条进
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
行完善性修订
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 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 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
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财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财
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 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为会计专业 验,并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
人士。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委员会负责人为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
根据《上海证券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交易所上市公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司自律监管指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引第 1 号——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规范运作》第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3.2.6 条修订
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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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监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行监事职务。
职。监事辞职比照本章程有关 监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董事辞职的规定。 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除法律法
规以及本章程所规定的需原
监事继续履职情形外,监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
时生效。
第二百〇三条 外部监事在
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由
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外部监事 第二百〇三条 外部监事
辞职的决定。在监事会批准外 在 任 期 届 满 前 可 以 提 出 辞
部监事辞职前,外部监事应当 职。外部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继续履行职责。 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外部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递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根据《银行保险
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 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 机构公司治理
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准则》第六十二
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 外部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中 条以及监管实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 外部监事人数占比不符合法 践情况进行修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 改
外部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中外 求,在新的外部监事就任前,
部监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 该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职,
的,在新的外部监事就任前, 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
该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职,因 免的除外。
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
除外。
第二百〇八条 监事会行使 第二百〇八条 监事会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核意见;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本行财务; (二)检查本行财务; 第(八)款所引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用的《公司法》
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 已做修订,修订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后的相关条款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序号发生变化,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故调整表述
建议;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本 行 的 利 益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正; 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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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五)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进行质询; 员进行质询;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九)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 人员提起诉讼;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九)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用由本行承担;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 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况应当及时向监事、监事会予 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
以通报。 改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监
事会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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