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08
证券代码: 601860 证券简称: 紫金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9
可转债代码:113037 可转债简称:紫银转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
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紫
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序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对应条款 修改依据
号
第三十四条党委根据《党章》等 第三十四条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权: 履行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
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以
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委、市委和 及省委、市委和省联社党委决策部署;
根据三重
省联社党委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
一大决策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1 制度实施
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用人权相结合。通过管标准、管程序、管
办法修订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加强党委对选人
通过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 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管推荐、管监督,加强党委对选 (三)将党委会决策作为全行重大事项决
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策的前置程序,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
(三)将党委会决策作为全行重大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
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研究讨论 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
-1-
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
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行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干部队伍、精神
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 文明、行风作风、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意识形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授
态、干部队伍、精神文明、行风 权二级党委行使发展党员,推动基层党组
作风、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 织创新和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
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领导党 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
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 织组织力。
监督责任; 并且,党委会应当对如下“三重一大”事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 项进行决策:
建设,授权二级党委行使发展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
员,推动基层党组织创新和阵地 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 的意见和措施。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 (二)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
党组织组织力。 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
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四)研究决定本行管理干部的选拔、任
用、兼职、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
本行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
管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初步人选候选人推荐。
(五)研究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以市场化
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程
序、方式等。
(六)研究决定本行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
则、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
总体方案。
(七)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
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
-2-
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
影响本行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对董事会、行长办公会拟决定的事
项中关系本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包
括:对本行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
指导性意见;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行长办
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
本行内部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
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的重大原则问题;本行
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本行生产经
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
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重要
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听取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
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本行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
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更换董事、由非职工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根据三重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一大决策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制度实施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
办法修订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预、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份作出决议;
决议; (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
-3-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和首次公开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年度审计机构作
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项;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年度审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计机构作出决议; 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
用途事项; 议本行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以
和员工持股计划; 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对监
(十四)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 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办法,审议本行年度关联交易管 (十六)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股东大会议
理情况的报告; 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
(十五)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 行实施;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的评价报告、对监事包括外部监 则;
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六)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股东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
大会议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议、批准后进行实施;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会议事规则;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 行股份方案;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30%的事项; 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二十二)依据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度实施办法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审议后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事项。
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 任。
-4-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 议通过。
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提供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 资产 10%的担保;
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
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
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
保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实行独立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 根据《上
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 市公司独
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 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 立董事管
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 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 理办法》
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具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修订
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
-5-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 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判断依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会计师事务所;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东大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意。
咨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
审计和咨询;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他职权。 的,从其规定。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
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
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 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
(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名单; 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 事项以及审议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
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 审议决定本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以及审议 业务支出管理方案;
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
(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 实施,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
督战略实施,决定内部管理机构 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 (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 根据三重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 内部控制政策,制定、修改、废除本行风 一大决策
4
修改、废除本行风险管理、内部 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 制度实施
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制 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 办法修订
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 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
承担最终责任; 管理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除
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
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 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重大事项;
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策,听取合
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 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
担保等重大事项; 有效性做出评价;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 (十一)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出评价; 方案,制订发行本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
-7-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
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
弥补亏损方案; 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听取会计师事
(十一)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 务所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汇报;
册资本方案,制订发行本行债券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审议本行
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
换年度审计机构; 担最终责任;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
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 议案;
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听取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 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终责任;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 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审议决定本行
提出的议案; 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产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 权转让、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
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
检查行长的工作;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 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
案; 状况;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本行
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 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
司治理状况; 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承;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 式的方案;
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
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 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告;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合法权益;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 机制等;
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
议批准; 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担股权事
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 务管理最终责任;
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 (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
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发展的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 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
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 根据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价值准则; 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 (一)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
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投资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权益(净资产)5%(不含)以下的股权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 投资;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行股份的事项; 计的所有者权益 5%(含)的股权投资或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 者连续的 12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
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 计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
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 有者权益 5%(含)的股权投资,由董事
的落实情况; 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二)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金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本行最近
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
(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笔
-9-
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
益 5%(含)以上的,或者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
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
资产)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三)审议决定年度计划内金融资产投
资,但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资金业务
红线。
(四)审议决定单笔 2000 万元(含)以
上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方案及科
技系统购置。
(五)审议决定本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六)审议决定本行单笔对外捐赠、赞助
50 万元(含)以上事项,审议决定控股
企业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不得超过 50
万元)。
(七)审议决定本行借出资金、对外(含
控股企业)担保计划以及超计划借出资
金、融资、担保等事项。
(八)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笔
(单户)金额在 2 亿元(含)以上及涉及
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金)金
额 5 亿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0%(不含)
以下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金)事项;
单笔(单户)或单批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10%(含)以上的
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
(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批准。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
置参照执行。
(九)审议决定本行重大会计政策调整、
- 10 -
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审议批准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
审计报告,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汇
报。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履行
如下职责或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 或义务: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行长办公会、
建议; 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以及决策“三重一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 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
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 决; 根据三重
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一大决策
5
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 制度实施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 办法修订
和能力; 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知识和能力;
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 力履职;
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
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 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
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 根据三重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 进行审核,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一大决策
6
期报告进行审核,对报告的真实 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制度实施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办法修订
核意见;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 11 -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 (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
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 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实际的发展战略; (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
(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 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审议本行利润分
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 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
评估报告; 理性发表意见;
(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
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
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 履职情况;
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
表意见; 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
(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 分及履职情况;
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
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务的行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 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
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进行监督;
行本行职务的行为,对董事、监事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违反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综合评价;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 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
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
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关于支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定、落实及推进情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况,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汇报;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
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 会;
管机关报告;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
层关于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 计、专项审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12 -
定、落实及推进情况,必要时可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
向股东大会汇报; 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监事可 本行承担;
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的 1/3 以
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 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
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 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询或建议;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
理人员提起诉讼; 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 (十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本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与监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 事会沟通。
承担;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
的 1/3 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
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并督促整改;
(十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行长对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根据三重
- 13 -
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以下职权: 一大决策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工 制度实施
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办法修订
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本行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 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
交本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董事会批准实施;
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施; (五)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对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提出意见;
(五)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
撤并提出意见; 财务、审计、合规部门以及总行营业部负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责人;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
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部门以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
及总行营业部负责人; 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
东大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外的管理人员,决定本行职工的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聘用和解聘;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 以外的本行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
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利、奖惩事项;
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十二)资产处置事项且当年累计总额不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超过本行净资产 5%的权限;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 (十三)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
事会决定以外的本行管理人员 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
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董事会、监事会报
(十二)资产处置事项且当年累计 告;
总额不超过本行净资产 5%的权 (十四)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
限; 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
(十三)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 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
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 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4 -
关部门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
(十四)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 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行长代为行使职
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 权。
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 根据本行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下列
理机制; “三重一大”事项由行长办公会审议并决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策:
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 (一)研究贯彻落实本行党委和董事会决
其他职权。 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 (二)拟订本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计划、
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 举措的方案。
行长代为行使职权。 (三)研究决定本行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的
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内费用的审批:
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
在 5000 万元(不含)以内 100 万元(含)
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形资产购置,
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
产项目的方案、以及单笔 2000 万元(不
含)以内 100 万元(含)以上大宗物资(设
备)、服务采购方案及科技系统购置。
(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合法合规前提下
的同业往来审批权,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
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债券现券
交易、债券回购、票据转贴现、信贷资产
买卖、各类收益权及资产管理计划等。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年度投资计划
内,在合法合规且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的
投资、交易(不含股权性投资)审批权,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理
财产品、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央
行票据、交易所上市的其他相关债券等各
项债券类业务。
(六)审议决定本行财务预算内 100 万元
(含)以上财务费用。
- 15 -
(七)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权限
内,单户 5000 万元(含)以上本行的诉
讼、仲裁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本行投资计划内行长权限
内授信管理委员会授权外的金融资产投
资方案。
(九)拟订本行人员编制调整、设置方案
及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经营管理
规定。
(十)本行战略规划实施并向党委、董事
会报告执行情况。
(十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等上级部
门要求和行业薪酬管理制度要求,拟订本
行薪酬调整方案并按规定提请党委会、董
事会或职代会审议。
(十二)拟订本行资产调整、产权转让、
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十三)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
笔(单户)金额在 2 亿元(不含)以内、
涉及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
金)金额 5 亿元(不含)以内,以及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
金)事项。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参照
执行。
(十四)拟订本行网点新设、迁址、租赁
等方案。审议决定金额 20 万元(含)以
上的本行自有闲置房产对外出租事项。
(十五)其他应由行长办公会审议和决定
的重要事项。
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 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 根据三重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 一大决策
8
份占本行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制度实施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办法修订
- 16 -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 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 ( 含 ) 以 上 股 份 或
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 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 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
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 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 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
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 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
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 (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
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 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
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比例不低于 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
(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 10% 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 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求的,相关股东
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均视为大股东进行管理。
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
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 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求的,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进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
行管理。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
本行行为的人。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 (五)“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金运作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制度规定,
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 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行长办公会、职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
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项,是指本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级干
关联关系。 部的职务调整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 17 -
是指对本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
置、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
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大额
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
金调动和使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还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监管部
门核准。
特此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6 日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