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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08  

     证券代码:   601860        证券简称:     紫金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9

     可转债代码:113037         可转债简称:紫银转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
     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紫
     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序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对应条款           修改依据
号
     第三十四条党委根据《党章》等   第三十四条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权:         履行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
     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以
     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委、市委和   及省委、市委和省联社党委决策部署;
                                                                           根据三重
     省联社党委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
                                                                           一大决策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1                                                                    制度实施
     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用人权相结合。通过管标准、管程序、管
                                                                           办法修订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加强党委对选人
     通过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 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管推荐、管监督,加强党委对选   (三)将党委会决策作为全行重大事项决
     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策的前置程序,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
     (三)将党委会决策作为全行重大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
     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研究讨论   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


                                        -1-
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
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行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干部队伍、精神
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   文明、行风作风、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意识形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授
态、干部队伍、精神文明、行风   权二级党委行使发展党员,推动基层党组
作风、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   织创新和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
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领导党   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
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   织组织力。
监督责任;                     并且,党委会应当对如下“三重一大”事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   项进行决策:
建设,授权二级党委行使发展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
员,推动基层党组织创新和阵地   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   的意见和措施。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 (二)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
党组织组织力。                 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
                               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四)研究决定本行管理干部的选拔、任
                               用、兼职、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
                               本行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
                               管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初步人选候选人推荐。
                               (五)研究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以市场化
                               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程
                               序、方式等。
                               (六)研究决定本行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
                               则、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
                               总体方案。
                               (七)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
                               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


                                    -2-
                               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
                               影响本行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对董事会、行长办公会拟决定的事
                               项中关系本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包
                               括:对本行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
                               指导性意见;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行长办
                               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
                               本行内部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
                               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的重大原则问题;本行
                               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本行生产经
                               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
                               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重要
                               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听取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
                               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本行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
                               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更换董事、由非职工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根据三重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一大决策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制度实施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
                                                                        办法修订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预、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份作出决议;
决议;                         (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


                                    -3-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和首次公开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年度审计机构作
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项;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年度审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计机构作出决议;               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
用途事项;                     议本行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以
和员工持股计划;               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对监
(十四)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   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办法,审议本行年度关联交易管   (十六)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股东大会议
理情况的报告;                 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
(十五)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   行实施;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的评价报告、对监事包括外部监 则;
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六)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股东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
大会议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议、批准后进行实施;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会议事规则;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   行股份方案;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30%的事项;                    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二十二)依据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度实施办法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审议后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事项。
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     任。


                                      -4-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   议通过。
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提供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   资产 10%的担保;
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
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
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
保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实行独立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     根据《上
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   市公司独
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   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     立董事管
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     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   理办法》
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具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修订
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


                                   -5-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     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判断依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会计师事务所;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东大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意。
咨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
审计和咨询;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他职权。                         的,从其规定。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
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
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   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
(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名单;                         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   事项以及审议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
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   审议决定本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以及审议     业务支出管理方案;
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
(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   实施,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
督战略实施,决定内部管理机构   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   (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   根据三重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 内部控制政策,制定、修改、废除本行风     一大决策
4
修改、废除本行风险管理、内部 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     制度实施
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制     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   办法修订
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     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
承担最终责任;                 管理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除
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
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     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重大事项;
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策,听取合
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   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
担保等重大事项;               有效性做出评价;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     (十一)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出评价;                       方案,制订发行本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


                                   -7-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
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
弥补亏损方案;                 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听取会计师事
(十一)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   务所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汇报;
册资本方案,制订发行本行债券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审议本行
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
换年度审计机构;               担最终责任;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
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   议案;
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听取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   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终责任;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   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审议决定本行
提出的议案;                   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产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   权转让、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
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
检查行长的工作;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   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
案;                           状况;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本行
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   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
司治理状况;                   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承;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   式的方案;
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
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 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告;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合法权益;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   机制等;
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
议批准;                       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担股权事
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   务管理最终责任;
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   (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
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发展的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   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
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     根据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价值准则;                     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   (一)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
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投资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权益(净资产)5%(不含)以下的股权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 投资;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行股份的事项;                 计的所有者权益 5%(含)的股权投资或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   者连续的 12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
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   计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
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     有者权益 5%(含)的股权投资,由董事
的落实情况;                   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二)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金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本行最近
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
                               (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笔


                                      -9-
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
益 5%(含)以上的,或者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
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
资产)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三)审议决定年度计划内金融资产投
资,但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资金业务
红线。
(四)审议决定单笔 2000 万元(含)以
上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方案及科
技系统购置。
(五)审议决定本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六)审议决定本行单笔对外捐赠、赞助
50 万元(含)以上事项,审议决定控股
企业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不得超过 50
万元)。
(七)审议决定本行借出资金、对外(含
控股企业)担保计划以及超计划借出资
金、融资、担保等事项。
(八)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笔
(单户)金额在 2 亿元(含)以上及涉及
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金)金
额 5 亿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0%(不含)
以下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金)事项;
单笔(单户)或单批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10%(含)以上的
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
(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批准。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
置参照执行。
(九)审议决定本行重大会计政策调整、


       - 10 -
                               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审议批准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
                               审计报告,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汇
                               报。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履行
如下职责或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   或义务: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行长办公会、
建议;                         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以及决策“三重一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   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
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   决;                                   根据三重
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一大决策
5
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     制度实施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   办法修订
和能力;                       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知识和能力;
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   力履职;
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
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   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
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     根据三重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   进行审核,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一大决策
 6
期报告进行审核,对报告的真实   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制度实施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办法修订
核意见;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 11 -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    (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
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    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实际的发展战略;                (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
(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    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审议本行利润分
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    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
评估报告;                      理性发表意见;
(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
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
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    履职情况;
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
表意见;                        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
(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    分及履职情况;
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
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务的行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    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
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进行监督;
行本行职务的行为,对董事、监事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违反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综合评价;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    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
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
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关于支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定、落实及推进情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况,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汇报;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
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    会;
管机关报告;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
层关于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      计、专项审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12 -
定、落实及推进情况,必要时可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
向股东大会汇报;                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监事可    本行承担;
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的 1/3 以
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 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
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      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询或建议;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
理人员提起诉讼;                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    (十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本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与监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    事会沟通。
承担;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
的 1/3 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
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并督促整改;
(十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行长对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根据三重


                                       - 13 -
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以下职权:                             一大决策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工     制度实施
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办法修订
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本行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   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
交本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董事会批准实施;
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施;                           (五)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对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提出意见;
(五)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
撤并提出意见;                 财务、审计、合规部门以及总行营业部负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责人;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
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部门以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
及总行营业部负责人;           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
东大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外的管理人员,决定本行职工的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聘用和解聘;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   以外的本行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
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利、奖惩事项;
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十二)资产处置事项且当年累计总额不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超过本行净资产 5%的权限;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   (十三)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
事会决定以外的本行管理人员     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
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董事会、监事会报
(十二)资产处置事项且当年累计   告;
总额不超过本行净资产 5%的权 (十四)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
限;                           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
(十三)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   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
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     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4 -
关部门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
(十四)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   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行长代为行使职
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   权。
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   根据本行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下列
理机制;                       “三重一大”事项由行长办公会审议并决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策:
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   (一)研究贯彻落实本行党委和董事会决
其他职权。                     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   (二)拟订本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计划、
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   举措的方案。
行长代为行使职权。             (三)研究决定本行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的
                               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内费用的审批:
                               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
                               在 5000 万元(不含)以内 100 万元(含)
                               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形资产购置,
                               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
                               产项目的方案、以及单笔 2000 万元(不
                               含)以内 100 万元(含)以上大宗物资(设
                               备)、服务采购方案及科技系统购置。
                               (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合法合规前提下
                               的同业往来审批权,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
                               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债券现券
                               交易、债券回购、票据转贴现、信贷资产
                               买卖、各类收益权及资产管理计划等。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年度投资计划
                               内,在合法合规且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的
                               投资、交易(不含股权性投资)审批权,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理
                               财产品、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央
                               行票据、交易所上市的其他相关债券等各
                               项债券类业务。
                               (六)审议决定本行财务预算内 100 万元
                               (含)以上财务费用。


                                      - 15 -
                               (七)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权限
                               内,单户 5000 万元(含)以上本行的诉
                               讼、仲裁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本行投资计划内行长权限
                               内授信管理委员会授权外的金融资产投
                               资方案。
                               (九)拟订本行人员编制调整、设置方案
                               及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经营管理
                               规定。
                               (十)本行战略规划实施并向党委、董事
                               会报告执行情况。
                               (十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等上级部
                               门要求和行业薪酬管理制度要求,拟订本
                               行薪酬调整方案并按规定提请党委会、董
                               事会或职代会审议。
                               (十二)拟订本行资产调整、产权转让、
                               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十三)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
                               笔(单户)金额在 2 亿元(不含)以内、
                               涉及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
                               金)金额 5 亿元(不含)以内,以及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
                               金)事项。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参照
                               执行。
                               (十四)拟订本行网点新设、迁址、租赁
                               等方案。审议决定金额 20 万元(含)以
                               上的本行自有闲置房产对外出租事项。
                               (十五)其他应由行长办公会审议和决定
                               的重要事项。
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             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                      根据三重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    一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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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占本行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制度实施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办法修订


                                   - 16 -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   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 ( 含 ) 以 上 股 份 或
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   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     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
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     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 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
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     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
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     (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
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     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
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比例不低于 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
(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 10%   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     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求的,相关股东
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均视为大股东进行管理。
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
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     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求的,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进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
行管理。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
本行行为的人。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   (五)“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金运作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制度规定,
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     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行长办公会、职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
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项,是指本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级干
关联关系。                     部的职务调整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 17 -
                          是指对本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
                          置、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
                          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大额
                          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
                          金调动和使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还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监管部
门核准。



    特此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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