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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16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
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
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
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
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
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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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
者投票理由。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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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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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节 审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
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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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及之处,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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