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4-03-1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4 日至 3 月 5 日对安孚科
技 2023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卢金硕、田之禾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 年 3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卢金硕、夏明明
(五)现场检查内容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2、信息披露情况;
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公司经营状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安孚科技 2023 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资料,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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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内控文件,对公司三
会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孚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有效执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治理
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
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
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安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 2023 年度的信息披露
文件,对公告文件内容及对应的支持性文件等资料等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度安孚科技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
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管理场所,重点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
查阅了安孚科技公司章程、相关会议记录以及账务记录等资料,并与公司财务人
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孚科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了较好的独立性,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表,查阅并比对了公司有关募集资
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大额资金支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访谈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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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孚科技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管理,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安孚科技 2023 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
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决策文件、相关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
访谈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安孚科技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向安孚科技相关人员了解了公司 2023 年度的经营情况,查阅
了公司半年报、三季报等有关经营情况的披露内容,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
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基于行业公开材料分析了解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度,安孚科技主营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模式
未发生重大变化,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持续盈利能力较好。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本次现场检查所涵盖的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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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安徽安孚电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重
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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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卢金硕 田之禾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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