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安孚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24-03-26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正通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
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7.75%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
(以下简称(
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亚锦科技”)
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 5%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实际
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将以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
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调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
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
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六)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