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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2024-04-2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
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1.00%
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 5%的股份;同时,拟
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
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的基础上作出
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
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华安证券内核机构审查,
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的基
础上出具的承诺》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卢金硕                 田之禾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