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2024-04-2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上
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
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
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安孚能源”)31.00%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体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亚锦科技”)全体股
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 5%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
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袁永刚、王文娟夫妇,本次交易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
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卢金硕 田之禾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