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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熟汽饰: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9  

证券代码:603035         证券简称:常熟汽饰          公告编号:2024-061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 288 号,江苏常熟汽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5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2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8,827,96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3.8993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以现场投票
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董事长兼总经理罗小春先生因公务出差,根据《公司
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本次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董事朱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4 人。
   出席会议的董事为:朱霖、于翔、王晓芳、顾全根。
   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为:罗小春、孙峰、钱东平,均因公务出差未能亲自
   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出席会议的监事为:秦立民、黄志平、屈丽霞。
         3、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罗喜芳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27,906,263          99.2845          906,200          0.7034        15,500      0.0121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弃权
                                                                       反对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回购公司
 1                           19,037,144        95.3819       906,200          4.5403      15,500       0.0778
       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冰、李亚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