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4-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2021 年 12 月 16 日,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
能”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
物产环能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物产环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目前,中信证券对物产环能的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明晖
证券简称 物产环能
证券代码 603071.SH
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份总数 557,954,442.00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137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137 号
邮政编码 310003
网址 http://www.zmee.com.cn/
电子信箱 wchnsa@zmee.com.cn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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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89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043.1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4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4,865.8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
6,042.3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823.46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65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
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
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者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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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
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上市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
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物产环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
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
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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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
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募投项目中海盐经济开发区浙江物产山鹰热电有限
公司公用热电项目尚未完成建设。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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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吴霞娟
年 月 日
丁 旭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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