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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陆士敏先生2023年度述职报告2024-04-19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陆士敏先生2023年度述职报告

    2023 年度,我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
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陆士敏:男,1973 年 6 月出生,曾任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
所担任审计经理,2008 年至今在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担任监事,2014 年 1 月至今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高级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在上
海汇得科技担任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11 月在物产环能
担任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
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
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
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
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
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
 我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大会情况
独立董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缺席
                出席    方式出   出席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会议

陆士敏    8      8         3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在参与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

 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联系部门已事先将各项议案报送全体委
 员,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表决无异议通过全部议案共计 25 个。我
 认为,公司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召开均符合法
 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我积
 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
 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我参与了与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的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询问了解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
 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在年报
 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

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

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
联系:其一,与内审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沟通,内审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
财务信息真实,内控全面有效;其二,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
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
职责要求,我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
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
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2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2年度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作为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和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如下意

见: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有利于公司

充分发挥相关方资源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与合理配置,有助
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也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综上,我们同意上述
议案。
   4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我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和其他独立董
事共同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预计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被
担保对象的日常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相关议
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截至目前,公司
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本次预计担保额度有
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
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8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0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

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等,分别
审议公司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
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经与会审议,我和其他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控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
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
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
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
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我和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
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
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

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张健为公
司财务总监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任期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相关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黎曦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和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经审阅黎曦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料,黎曦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我们同意提名黎
曦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此次提名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我和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
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
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黎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李
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朱方超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王竹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我
和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经审阅以上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料,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履
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职位。我们同意此次聘任,此次聘

任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和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

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
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
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特此报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陆士敏(已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