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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2024-12-20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

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监事和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名。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设公章一枚,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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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八)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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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时;

    (三)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

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公司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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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办理登记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召开和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是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

人主持,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监事会会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与监事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监事,实行回避原则,

其对应回避的决议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

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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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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