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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晖集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01-20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圣晖系统集
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间接控股)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是指在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
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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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保证所有投资者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
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
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七)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沟通。
     第八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
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
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
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
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登记,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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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
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
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
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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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
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制度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针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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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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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3)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向公司报
告时。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
处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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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七)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八)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公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应披露的交易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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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无特别说明,以下货币
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
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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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
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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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
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
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
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待披露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相关指定报纸和
网站上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
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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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以及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
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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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
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
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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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或开始工作时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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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章 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
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章 档案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期为十年。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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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追
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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