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042-01 号 致: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 四 )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公 布 的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五 ) 公 司 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公 布 的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 “《会议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发 布 了 《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到 2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14:00 在高碑店市世纪东路 69 号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忠强主持,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 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6,109,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893%。其 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6,065,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798%。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 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 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为: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7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7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8%;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8%;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8%;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8%;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03,368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7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03,768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7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03,768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8%;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03,368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9,970,03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9%;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70,03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8%;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03,368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6,103,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8%;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03,368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13.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6,103,7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 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