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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华股份:嘉华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16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
事 2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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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六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和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议类型
   第七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
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
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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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审阅,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活动范围以及监事会的职责范畴;
    (二) 议案内容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 议案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送达全体监事以及其他列席会
议人员。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天及 3
天以通讯、传真、书面通知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会议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现场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以及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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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
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案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经监事会主席同意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 会议出席情况;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
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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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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