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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15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1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1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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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
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
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内部的审计监察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
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审计监察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至少为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 1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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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资料;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
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三) 公司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客观真实;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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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
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
进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
充或解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
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根据公司的决策作出的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3 页 共 4 页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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