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得科技: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得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09-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零二四年九月
1
目录
目录 2
一、释义 4
二、声明 6
三、基本假设 7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8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8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8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8
(四)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9
(五) 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9
(六)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9
(七)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10
(八)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0
(九)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11
(十)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安排 11
(十一) 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12
(十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2
(十三)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2
(十四) 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13
(十五) 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7
(一) 对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7
(二) 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8
(三) 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8
(四) 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总额度的核查意见 19
(五) 对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20
(六) 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20
2
(七) 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21
(八) 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22
(九)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23
(十) 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23
(十一) 其他相关意见 23
(十二)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24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26
(一) 备查文件 26
(二) 咨询方式 26
3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
特定含义:
汇得科技、公司、上市
指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草案)
划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
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只有在本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才可解除限售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等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确
定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
有效期 指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汇得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5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汇得科技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汇得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汇得科技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报告仅供汇得科技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按《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
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
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财务
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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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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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根据目前相关政策环境以及汇得科技
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将针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
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管理等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
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
监事)、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管理等骨干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20
人。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任职,已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8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五)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不超过 32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38%。其中,首次授予 263.6 万股,占本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65.9 万
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 占公司股本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钱洪祥 董事,副总经理 4.10 1.24% 0.03%
2 范汉清 副总经理 3.10 0.94% 0.02%
3 邹文革 副总经理 3.60 1.09% 0.03%
副总经理,财务总
4 顾伟夕 2.10 0.64% 0.02%
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
5 李兵 3.10 0.94% 0.02%
秘书
合计(5 人) 16.00 4.86% 0.12%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等骨干人员 247.60 75.14% 1.79%
9
(合计 115 人)
首次授予(合计 120 人) 263.60 80% 1.90%
预留 65.90 20% 0.48%
共计 329.50 100% 2.38%
注:1、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若因为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对授予数量做出调
整;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八)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布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
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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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
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九)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
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十)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30%
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5%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5%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计于 2025 年授予,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45%
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5%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
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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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十一)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27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2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十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公平市场价
格的 50%的原则确定,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3.06 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12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3.68 元/股。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3.66 元/股。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4.54 元/股。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上述 4 个价格最高价格的 50%,即 7.27 元/股。
(十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3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
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分别为 2024 年、2025 年、
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
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各年度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
14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比例不低于 15%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比例不低于 30%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比例不低于 50%
本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预计于 2025 年度授予,解除限售的各年度业绩
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比例不低于 30%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比例不低于 50%
注:上述“净利润” 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在对应考核时间区间所涉及的股份支
付费用数值对净利润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在各解除限售期内,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对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
调整。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按照《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
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超出预期、符合预期、低于预期、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
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个人考核等级 超出预期 符合预期 低于预期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
15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
市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历史业绩、
经营环境、公司面临的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
定合理、科学。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
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
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
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计划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解除限售
比例。
(十五)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1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汇得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
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确定、授予条件、授予安排、
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公司可要求激
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且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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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限制性股票权益而遭
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
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
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
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公司实施
本激励计划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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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
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20 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等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
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总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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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7.2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2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
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06 元的 50%,即每股
6.5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68 元的 50%,即每股
6.84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66 元的 50%,即每股
6.83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54 元的 50%,即每
股 7.27 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承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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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现象,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七)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汇得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
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30%
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5%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5%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计于 2025 年授予,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5%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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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5%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
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
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性文件的规
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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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相关变
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
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汇得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
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综合考虑公司的历史业
绩、经营环境、公司面临的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
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
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
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计划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解
除限售比例。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
办法是合理的,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其他相关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除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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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公司《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摘录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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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汇得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
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经汇得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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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3、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决议
4、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决议
5、《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王璇、缪迪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 真:021-23153500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邮 编:200010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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