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得科技:汇得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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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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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
卫镇春华路 180 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13 时至 15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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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 9 时 15 分
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660,0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476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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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81,103,4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072%;反对 145,3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8%;
弃权 11,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44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683%;反对 145,35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197%;弃权 11,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81,103,4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072%;反对 145,3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8%;
弃权 11,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44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683%;反对 145,35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197%;弃权 11,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81,114,0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 133,9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弃权 1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14,04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742%;反对 133,95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926%;弃权 12,10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2%。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汇得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3,7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1%;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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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122,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1%;弃权 23,7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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