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4-03-1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镇洋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76 号)核准,浙
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526.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99
元,共计募集资金 39,090.7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327.99 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5,762.75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合称“联合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
联合保荐机构1,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盛证券、
浙商证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镇洋发展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
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联合保荐机构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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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和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国盛证券”)和浙商证券担任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
定,原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工作由国盛证券承继。相关信息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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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代表人
国盛证券:樊云龙、郭立宏;浙商证券:张鼎科、谢浩晖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3 月 12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国盛证券:樊云龙、郭立宏;浙商证券:谢浩晖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2、查阅公司 2023 年度召开的各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
3、查阅公司 2023 年度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资金往来凭证等底稿文件;
4、查阅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
同、凭证等资料;
5、查阅公司 2023 年度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7、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二、针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
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收集了公司上市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和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
行了访谈和沟通。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
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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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整体上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查阅了已披露的公司公告及相关资
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和沟通。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了公司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公告,核查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资金往来等相关资
料,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与沟通。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
银行及联合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联合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
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
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
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
别与联合保荐机构以及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
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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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
制度,查看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
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了访谈与沟通。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及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联合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
报表等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从公开信息查阅
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了解了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情况。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业务正常运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公司应持续、合理地推进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不
断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联合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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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
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联合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
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现场检查结论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运作、
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
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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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
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樊云龙 郭立宏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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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
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鼎科 谢浩晖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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