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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发展: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2-31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范性
文件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战
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
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
会可以审议终止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人
数不足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研究和制订公司的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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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识别、控制与 ESG 日常管理相关的风险;
    (八)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
前款的限制。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
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
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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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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