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富佳股份: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18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
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宁
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会
成员中至少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1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
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2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
最多在3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含本公司)。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
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
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4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
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
明与承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5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所列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
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
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6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
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
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工作会议情况;

   (三)对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形式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7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制度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8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
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9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现行或日后颁布或
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为准。

                                   10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高于”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