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9-27
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24-042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丁福如、范斌
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45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9 月 26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9 月 2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上市公司
丁福如 董监高 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
范斌 董监高 监事会主席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且未在相应年
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主要内容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福如、范斌:
经查,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林格尔或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11067X)存在以下事实:
2020 年 6 月,菲林格尔与 A 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
A 公司承包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合同金额 9,178.16 万
元,占菲林格尔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97%。2021 年 4 月,菲林格尔控股子
公司江苏菲林格尔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 B 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总承包施
工合同》,约定由 B 公司承包菲林格尔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地板、木门及
生态板新建用房项目,合同金额 2 亿元,占菲林格尔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73%。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上述两个项目实际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 5,516.61
万元、8,549.14 万元、10,162.68 万元、7,889.46 万元,占菲林格尔报告期末
净资产的 5.34%、7.93%、9.41%、7.47%。
经查,上述两个项目均由菲林格尔实际控制人丁福如控制的上海安竑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竑建筑)负责施工建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菲
林格尔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且未在相应
年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五项、《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菲林格尔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丁福如(新加坡护照号:*********,2017
年 9 月至今任职)知悉安竑建筑参与菲林格尔项目建设事项,但未勤勉尽责,导
致菲林格尔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菲林格尔上述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
菲林格尔监事范斌(身份证号:******************,2021 年 11 月至今任
职)知悉安竑建筑参与菲林格尔项目建设事项,但未勤勉尽责,对菲林格尔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我局决定对菲林格尔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丁福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范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菲林格尔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
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
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