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贺军)2024-04-10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3 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
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
本人在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
贺军,男,中国国籍,1975 年 7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
任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师、内蒙古如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内蒙古
自治区品牌协会会长,自 2020 年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
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
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
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
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
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
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
事姓名 会情况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贺军 7 7 1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认真履行职责,出席了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会议
共计 7 次,其中战略委员会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提名委员会 3 次,各
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我积极与内部审
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年
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
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
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
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
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
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
容履行承诺。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
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三)聘请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
我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
更会计事务所充分、恰当地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谢美
玲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刘
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通过充分认真地审核财务总监候选人谢美玲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候选人具备相应财务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能够胜任
公司财务工作;通过认真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刘勤先生的履历,充分了解其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经核查,我未发现候选人存在法定不得被提名
的情形,认为其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履职经历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谢美玲女士和刘勤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公司聘任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人对本次聘任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的事项无异议。
(五)提名董事情况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张瑞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张瑞平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
我认真审阅了候选人的履历,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特长、
兼职等情况。经核查,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瑞平先生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同意
本次聘任事项。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制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
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
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
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
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
步提高。
2024年,我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
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贺军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