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3月制定)2024-03-07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
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保护公司
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购买由国有大型银行或全国性股份
制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
理财的受托方,根据金融机构类型,按照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管理委托理
财业务,并根据需要与理财的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实行额度控制和期限控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理财总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 20%;
(二)单一机构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 10%;
(三)单一产品额度不得超过 1 亿元;
(四)单一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仅限购买产品标识为 R1 或 R2 的理财产品。
风险等级共分为五级,风险从小到大为 R1-R5,R1 为低风险(谨慎型)、R2 为
中低等风险(稳健型)、R3 为中等风险(平衡型)、R4 为中高等风险(进取型)、
R5 为高等风险(激进型)。
第六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相关的协
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
宜。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及内部控制
第七条 在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已审议的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可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和签署相关协议及
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将不再逐笔审议。
第九条 委托理财相关责任部门:
(一)资金管理部门:
1、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
划,拟定出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2、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
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及负面舆情,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
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3、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法务部门审核相关
合同、协议,办理相关业务;
4、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负责持续关注跟
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机构以及产品的情况;负责监控理财产品市场行情,识别和评
估市场风险以及与委托理财相关的风险事件,提出风险预警;落实各项风险控制
措施,以及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6、负责定期向管理层汇报公司委托理财情况。
(二)法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
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委托理财事项中出
现的法律风险,保证委托理财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
合法权益;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三)财务部门:参与资金管理部门拟定的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需要对
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研判;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落实各
项风险控制措施。
(四)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本制度中的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委托理财决策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委托理财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
的信息披露。
(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对委
托理财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检
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资金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
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
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
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情况进
行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