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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2024-03-07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4-012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事项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委
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统一公司现金分红的内部治理机制与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涉及下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列情形的,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规定。
来。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修订前                        修订后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新增)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环
         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新增)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
                                                   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新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   4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
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三)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             (三)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
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发表独立意见。                                            ……
                        修订前                                                     修订后

    ……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通过多种渠道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然后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                                             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                 公司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
具有优先顺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具有优先顺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
其是现金分红事项做出决定或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事项做出决定或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之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之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
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具体包括:                             东的意见,具体包括:
    1、在未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同                 1、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后,公司通过互联网、投资
意的情况下,关于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不得             者热线等方式,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相关事宜保持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不得调整;                           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就中小股东提出的
    2、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后,公司通过互联网、投资             相关问题及时答复。
者热线等方式,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相关事宜保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就中小股东提出的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相关问题及时答复。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40%;公司发展阶段属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现金 分 红 在本 次 利 润分 配 中所 占 比 例最 低 应 达到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40%;公司发展阶段属             20%;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
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明。现金分
现 金分 红 在 本次 利 润 分配 中 所占 比 例 最低 应 达到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
20%;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             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明。现金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注:因本次章程增减、修订条款而使原章程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章程
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公司章
程》修订的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备案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其他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制定、修订部分相关制度。
    公司相关制度制定、修订情况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是
    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否
                                                              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
    10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制定              否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的相关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