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懋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懋科技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4-06-07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000 号




致: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华懋(厦门)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
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
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法律意见书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
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5 日、2024 年 1 月 11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2023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2024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
股份数量为 11,859,594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
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持有股份后
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 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
分配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326,094,122 股,其中公司回购股份专
用账户持有股份 11,859,594 股。如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公司总股本及回购股份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不再发生变动,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
股本总数为总股本数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的股数,即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本
总数为 314,234,528 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参考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法律意见书



收盘价 20.24 元/股为计算依据,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公司 2023 年
度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
比例为 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0.24-0.20)÷(1+0)= 20.04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314,234,528×0.20)÷326,094,122≈0.19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0.24-0.19)÷(1+0)=20.05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0.04-
20.05|÷20.04≈0.05%

    综上,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故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